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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有哪些,行使留置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有哪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如下:

1、以留置物折价。

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

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二、行使留置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运输合同常见的纠纷就是承运人运输完成货物后,收不到货款,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综上,是关于“行使留置权的方式有哪些”以及“行使留置权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留置权形式的法律知识,希望对解决您的留置权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留置财产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并且留置财产不能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由此可见,想要正确的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挺多的,因此,建议您在行使留置权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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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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