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前关门致乘客十级伤残
乘客在下车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提前关闭车门,导致乘客摔成十级伤残。6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南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葛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79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5日,张某驾驶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一公交站台处停车下客时,由于疏于观察,并提前关闭车门,导致乘客葛女士下车过程中摔倒。后经鉴定,葛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和现场勘验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多次索赔无果后,葛女士将南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发生事故时,张某为职务行为,公交公司自愿就其行为承担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葛女士并非车门挤压受伤,而是在地面上受伤,应属交强险条款中的“第三人”,故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公交公司驾驶员在葛女士下车过程中提前关闭车门,导致其摔下车,属于先行行为。在先行行为发生瞬间葛女士并没有脱离车辆,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并不适用交强险。
公交公司是否支付侵权赔偿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公交公司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将葛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责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公交公司应该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葛女士虽然摔到地面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但事故发生瞬间其未离开车辆,身体没有任何部位着地,其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仍在继续,故其仍系乘客,不属于交强险条款中的第三者,因此对其损失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葛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79万余元,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求。
公交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