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注销只为躲避债务
王某一直向飞鸿公司(化名)供应砂石料,双方签订供应合同。2012年10月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两方经结算,飞鸿公司欠王某货款100余万元,出具欠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和股东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公司拒不还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娄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次开庭中,因被告飞鸿公司提交部分证据需整理后质证,该案于2014年4月份又进行二次开庭审理。
公司注销债务还要清偿么
王某与飞鸿公司签的砂石料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王某依合同约定向公司供应砂石料,公司共计欠其砂石料款100万余元,公司出具欠据,所以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依法应当偿还。
该公司股东薛某、娄某在该案诉讼期间,且未依法进行公司清算情况下,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并在报告中承诺已无内外债权债务,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公司工商登记,造成原告王某债权因债务人消灭而无法实现,属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薛某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故意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由此使王某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