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即是否享有权利。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来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之为"法锁"(juris vinculum)。优帝《法学阶梯》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一)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国家保护。
(二)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四) 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
(一) 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二)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四)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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