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新债权人基于债权转让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敬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以敬某的名义购买A公司彩钢板,并与A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35313元。后二人给付A公司货款50000元,尚欠A公司货款285313元。由于A公司欠杜某材料款280000元,A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杜某,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该转让合同内容A公司于当日通知了敬某和李某,但敬某和李某至今未向杜某支付欠款。杜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法院判决: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A公司对敬某享有285313元债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该债务发生在敬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A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杜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A公司通知敬某和李某后该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杜某与敬某、李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杜某诉请敬某和李某偿还货款,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其中,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无论是债权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欲使其转让发生法律效力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存在的债权,这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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