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幼儿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9月6日凌晨4:09分,南昌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该市多名幼儿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情况通报,正文如下:

9月5日晚7时许,我市红谷滩新区和青山湖区部分幼儿出现不同程度呕吐等症状。截至23时30分,省儿童医院共收治120名疑似食物中毒患儿,其中住院36人,留观62人,22人症状轻微,接受诊治后回家。事件涉及红谷滩协和双语幼儿园红谷凯旋分园、世纪剑桥幼儿园及青山湖区爱丁堡幼儿园三家幼儿园。

当晚7时30分接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省儿童医院院领导坐镇指挥、增派医护力量,全力做好幼儿救治工作;卫计、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两区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前往省儿童医院,协助协调诊治事宜,安抚家长情绪;食药监、疾控、公安等部门迅速控制相关场所和责任人,介入调查,查明原因。
目前患儿症状为呕吐,头晕,腹痛,无发热,暂无危重患儿,具体原因待后续调查结果将进一步发布。
南昌市教育局
2017年9月5日
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