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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支付利息 约定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31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口头承诺支付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林某与黄某二人是亲戚关系,黄某系棚户区改造安装工程的建设人,2015年10月向林某表示其现金流困难,黄某向林某借款,2016年2月9日向林某借款20000元现金,黄某向林某现场出具书面借款借据,约定在2016年7月还清,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口头承诺支付利息。之后约定还款期限届至,林某向黄某主张借款未果。林某认为黄某长期不偿还林某借款的期间,应每月支付1%的利息共3180元。因此林某诉至法院判令黄某支付林某:1、借款本金20000元,并每月1%期间从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支付利息3180元,本息共计23180元;2,由2017年6月1日的1%的月利率支付实际偿还本金20000元本金计息期;3。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借贷关系,应当支付利息

审理认为,黄某2016年2月9日向林某借款20000元,林某向黄某支付现金,黄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内容是从铺石借了20000元现金,定于2016年7月。2016年2月9日借条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但双方并未支付利息。在借款到期后,黄某在林某提出几项要求后拒绝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林某和林某的陈述的借条确认提交,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一个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人于2016年2月9日,以现金20000元在同一天的借款,林某交付的20000元本金当日,黄某向林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并强制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原黄某双方明确约定2016年7月还款期,约定的还款期将在2016年7月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林某黄某应偿还借款,但黄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拒绝偿还合同违约的借款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偿还借款本金,支持林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偿还利息

本案是否应当偿还借款利息,林某认为黄某口头承诺支付利息,但黄某称没有借款,而林某提交的借条也不同意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期间由人民法院支付利息的期限不支持借款人债权。但由于超过了黄某约定的还款时间,林某计算借款的实际还款日期应当按1%的月利率计算,如对逾期利息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民间借贷审判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林某可以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到期日期根据利息逾期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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