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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如何进行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195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与债权人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如何进行偿还

侯某于2014年7月15日称,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张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230万元。2011年8月,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13年9月,其同意张某转让债务100万元。2014年7月8日,经核实张某尚欠其本金1030万元,利息47683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赵某作为张某的配偶,理应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赵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30万元、利息4632872.68元,合计14932872.68元。

法院判决: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张某与侯某之间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张某向侯某借款后,应该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在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其余款项均未支付,已侵害了侯某的合法权益。现侯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债务发生在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承担

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可以明确,债务人是否知情是判断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其次,赵某不能证明侯某与张某明确约定本案讼涉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根据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本案的债务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而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由于赵某与张某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赵某对本案讼涉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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