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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此文章帮助了515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文顺姬、丁文称:被继承人丁大赫于2013年11月26日去世,文顺姬系丁大赫的妻子,丁文系丁大赫的儿子。丁日(系丁大赫弟弟)分二次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丁大赫去世后,文顺姬、丁文多次向丁日催款,但丁日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文顺姬、丁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借款次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确认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文顺姬、丁哲、丁文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丁大赫的债权。现文顺姬、丁文要求丁日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原告能否作为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呢?

首先,文顺姬、丁文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记录主张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可以认定丁大赫与丁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存在利息,因此认定无利息。

最后,丁哲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主张的对该债权的继承权,属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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