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损失要经中介机构确认吗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债务重组损失也属于财产损失,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确认并在税前扣除,上述13号令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也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65号)规定,6号令中涉及的有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应按照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目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同时,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债务重组情况说明、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的结算凭证和入账凭证。
二、什么是兼并重组
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第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第二、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