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2008年该院民一庭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0起,占该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6.26%。2009年至今不足半年的时间里,该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76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1.95%。
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4、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大多仅能提供证人证言。因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二、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1、注意借款用途。如果把钱借给对方用于嫖娼、赌博、吸毒、贩毒或走私等非法行为,那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是非法借贷,将依法收缴上交国库。
2、注意对方偿还能力。
3、注意手续完备。借钱要有借条,还款要有收据,切忌口头协议、君子协议。借条内容要详尽,如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债期限、利息等。立借据时要亲手动笔,大小写并举,忌留空白,忌忘签名盖章。最好找个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
4、及时催款,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在借款到期后的二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