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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有哪些,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权益有哪些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前者又称为负债。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

债权人权益是资产,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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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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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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