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文即退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执行终结前的准备
在案件移送终结裁定前,执行法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2.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3.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4.对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处置完毕;
5.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经过若干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不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