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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关系,民间借贷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9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关系

要分析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他在1840年出版的《罗马法体系》中最早提出这个概念。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包含三个著名原理:1、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他认为交付的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的;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3、物权行为的目的性:交付的目的在于所有权的转移。目前在我国的主流物权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的特征: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2、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3、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这是对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的理解。

依据目前的主流观点,我们对物权行为有以下认识:

第一、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是学者的虚构。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移转物权的合意,以买卖为例,转移价金和标的物的所有权既是当事人订立债权的目的,也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强行剥离出来,买卖合同也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事人订立任何买卖合同,都必须对价金和标的物的转移问题作出规定,否则买卖合同将因缺少必要条款导致根本不能成立。因此,移转物权的合意必然是包含在债权合同中的,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债权合同之外而存在。“物权行为不过是原来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贯彻和延伸,并非有一个新的意思表示。”

第二、不赞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所以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物权行为不独立存在,如上所述,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就失去了依据,是无法成立的。萨维尼“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我们现在看来显然是不正确的。

第三、我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民法从未承认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具有物权合意,而一直将动产的交付作为履行债权合同的行为来对待,并未承认交付行为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如果买卖等债权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而绝不能因交付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就不动产来说,有关不动产的合同内容,尽管常常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但我国法律历来承认有关房地产转让的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在这点上与债权合同不存在差异。我国法律也不承认在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存在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两个合同,而是认为不动产的交付仅为依据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不动产登记也要以不动产买卖合同为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的规定:“转让合同签定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并未承认不动产的登记或交付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行为,而相反认为他们是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动产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登记,也应撤销登记,这更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是认为物权行为是债权合同的组成部分。就不动产登记来说,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公示而产生公信力、对抗力,是实现物权的手段而非产生物权的原因,债权合同才是物权发生的原因。

二、民间借贷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第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第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第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第五、民间借贷的f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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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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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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