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有哪些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过失实施侵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其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有三种行为,分别是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教唆及帮助行为。
(一)什么是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对同一损害共同不法侵害之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如果仅参与而不具备侵权行为要件,不能认为是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除应具有一般单个人侵权行为所应具备的要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数人,即二人以上。
2、数人在主观上均有过错。
3、数人在客观上均有加害行为,即数人均亲自实施侵权行为。
4、数人的行为都属于不法。
5、数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
6、数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各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所发生的某种损害必须与数人的行为有关联,即数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果损害只与某个人行为有关,损害仅与某个人的行为存在可能性,则不属共同危险行为。
2、损害虽然与数人的行为有关,但不是数人共同行为所致。如果损害属于数人共同行为所造成,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3、在数人中不知谁为加害人。如果能判明谁为加害人,亦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4、数人中各人的行为均有造成损害之可能。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有危险存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即已足以证明其未有可能发生该项损害之行为,也就证明他没有危险行为,即使在其他人中仍属于不知何人为加害人,而该人则已确定为非共同危险人,该人不能负共同危险的责任。
(三)什么教唆及帮助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1、教唆或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侵权的,教唆人或帮助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或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其教唆或帮助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有哪些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加害人之间的追偿
在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间还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
3、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
虽然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的一个原则,但是在有特别需要时,尽管数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法律也不规定连带责任,而是规定分别责任或者规定不同当事人承担不相等的赔偿份额。例如,“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规定一方面认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又突破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规定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大部分赔偿额。
以上便是关于共同侵权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共同侵权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共同侵权问题和一般侵权问题有所不同,尤其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人在共同侵权中,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还有例外的情形,那就是分别责任。如果您是受害方,当您遇到共同侵权损害时,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您可以请律师帮您收集相关证据,他们会为您进行相关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