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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债权转让的方式,信贷债权转让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75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信贷债权转让的方式

(一)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

由于债权转让形式具有计量和条款非标准化特征,受让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按照信贷原则进行审查,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受让方免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债权卖断是银行无追索权地出售贷款债权,使企业的债务与银行彻底地一次性脱钩,购买方成为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债务企业的重组。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银行不良债权的解决与企业不良债务的重组相对独立,银行可以较快地清理不良贷款损失,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探索试行银行债权卖断方式可以迅速实现债权转让的目标,即尽快地使信贷资产流动起来。但由于买方对原始贷款的质量评估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要成功地卖断贷款债权,尤其是不良债权,以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一般需采用折价出让的方式。不良资产的折扣率与其资信状况息息相关,资信越差,折扣率越低。由于太低的折扣率银行损失太大,因此在探索试行债权折价出售方式时应尽量挑选资信相对较高的不良信贷资产,让银行能更多地收回资金,更快地让不良信贷资产流动起来。

(二)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

分散式出让是债权银行在市场上公开拍卖附有担保或抵押的不良债权,由众多的买方竞价成交。这种方式需要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分散式债权转让方式下,银行可将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让渡给信用好的企业,并在信息、管理、信贷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业兼并有大量不良贷款的企业。

集中式债权出让,是指经政府特许,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组建专门机构,集中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由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既无抵押也无担保,采取分散式公开拍卖方式可能较难成交,因而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来处理不良贷款。

(三)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

1999年,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以与往不同的全新方式来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其中最简单也最直接的方式是银行把不良信贷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追索。

另一种是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由它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上的功能优势,去寻找合适的收购主体,由收购主体将目标公司已有的银行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债权、控制权,这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杠杆收购方式,有的称之为债务置换;从银行和收购主体的资产角度来说,又是一种资产置换。还有一种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购买方直接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再对收购接管来的不良资产行使债权权利,通过再出让、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样化手段进行市场化运作,处置不良资产。

二、信贷债权转让的程序

(一)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方面由贷款质量决定,另一方面受贷款债权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要合理地确定市场认可的转让价格,首先要评估信贷资产的质量,区别良性贷款和不良贷款,一般对于不良贷款在定价出售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价。其次要正确认识折价出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不能简单地以账目上的数额来衡量,如果让大量的不良贷款长期沉淀,表面上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其实潜伏着极大的财务风险。折价出售后,账面上资产减少了,但它盘活了存量贷款,将由此带来更大的效益。从长远看,国有资产还是会增殖的。

1 、良性贷款债权转让价格确定,采取折现法。良性贷款偿还的未来现金流是稳定可预测的,将相同时间间隔内偿还的金额以一定的折扣率进行折算得出净现值,作为良性贷款债权转让的定价基础。

2 、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一般不可能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定价基础,它的转让价格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市场竞拍法。将不良信贷资产在资产交易市场上公开竞价拍卖,由市场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公开竞价交易成本最低,交易速度最快。

(2)协议定价法。出让方(银行)和受让方(贷款债权购买者)共同协商议定债权的转让价格。在买卖双方有较大商量空间情况下,可以在转让价格之外,双方就某些附加条件进行商议,以便对贷款风险、收益在双方之间合理调整,增大债权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但这种双方协议定价交易总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导致监督双方交易的成本上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信贷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对于银行信贷资产出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

1、信贷资产出让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会计处理问题。

2、在没有呆、坏账准备金情况下,信贷资产折价出售损失的核销处理问题。

3、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后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再转让、资产证券化等,也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银行债权的委托管理、资产置换和债权转让回购宜作表内处理。对于银行债权一次性无追索权地出售,如拍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等宜作表外处理。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对于以化解银行不良贷款为使命的资产管理公司,即使它一开始就进行市场化经营,也免不了巨额亏损的局面,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除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还债,以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资产损失。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完全免税。对于银行贷款债权分散式出让给基金、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目前,以公平竞争出发宜与资产管理公司一样享受免税待遇。在不良贷款处理完成后,对于良性贷款债权的转让交易,今后可以考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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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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