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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有什么联系,破产费用有什么瑕疵?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有什么联系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界定的,它们之间存在如下的联系:

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费用有什么瑕疵

破产费用是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有三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没有关系。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债权人作为出钱者,对出钱的数额却没有决定权,这明显不合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即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有什么联系和破产费用有什么瑕疵的问题,破产费用,这其实是对债务的一种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在企业破产中时常见到,那么您知道它有什么不足之处吗?首先您作为申报债权人,这个费用是由您来付的,但是债权会议没有决定权,这样对您来说很不公平,为了能更好的把债权处理好,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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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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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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