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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8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借款人提供的自有财产或第三人合法财产。

反担保是与本担保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存在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二、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因为反担保实际担保的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所以原担保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因此第三人要求设立反担保的,必须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事实。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的利益,因此设立反担保的不能是担保人本人,只能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而对于这三种来说,抵押和质押办理了登记或移交手续的才具备对抗效力。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反担保,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介绍。很多债权债务关系中都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房屋买卖中尤其居多。但是不是每一个债务人都能有人找到担保人,所以担保机构就为他们提供担保,但是为了担保机构能够向债务人成功追偿,都会要求债务人设立反担保。一般来说,我们设立反担保的财物就是我们借钱买的房或其他物品。如果您对此还要什么疑问,不妨咨询我们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以获得更多帮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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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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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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