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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清偿地如何确定,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南宁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的清偿地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债的清偿地点: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给付金钱的,以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7条第(1)款(b)项的规定,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清偿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2日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清偿地的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的,以产品的发运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以产品的送达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由受领清偿人自提产品的,以提货地为清偿地。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其他清偿,以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

二、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有哪些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南宁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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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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