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儿童告影楼侵权
浙江武义县6岁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一家影楼的负责人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浙江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宋某诉称,因王女士觉得宋某生性可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市一知名影楼拍摄艺术照,如果拍摄效果好,则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楼作为样本使用。可是,在宋某被带去拍照后没几天,宋某的家人便发现王女士在没有征求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4000多份在社会上散发。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严重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权。原告请求判令王女士在立即停止肖像权侵犯行为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向宋某赔礼道歉。
对于王女士将宋某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犯肖像权行为如何认定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
(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