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200万妻子成被告
2012年2月20日,陈浩与闫晨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闫晨伟向陈浩借款200万元,期限8个月,自2012年2月22日到10月21日,月利率为2。6%,闫晨伟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陈浩除有权要求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闫晨伟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道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晨伟的妻子王美琳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知悉其丈夫借款之事。合同签订当日,陈浩通过建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闫晨伟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闫晨伟、商道公司、王美琳均未依约每月向陈浩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陈浩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夫妻共担还款义务
龙华法院认为,陈浩与闫晨伟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美琳作为闫晨伟的配偶,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知悉并签字认可,因而对陈浩主张要求闫晨伟、王美琳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对陈浩要求闫晨伟、王美琳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6%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商道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对于陈浩要求商道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判决闫晨伟、王美琳向陈浩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商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王美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经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8日,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