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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常用的逃债方法,如何防范债务人逃债的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49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常用的逃债方法

1、虚假登记。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2、虚假抵押。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3、虚假债务。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4、破产逃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5、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6、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7、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8、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9、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10、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11、恶意转让自身财产方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12、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13、不完全履行合同方法。例如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故意不足额提供货物。

14、迟延履行合同方法。故意拖延履行合同。

15、故意毁约方法。利用违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受到的利益要少,故意毁约不履行。

16、使担保落空方法,故意签订无效或可撤销担保合同。

17、重复担保方法。在一个物产上重复进行超值担保。

18、钻法的时间律漏洞。法律程序解决争议需要时间,利用拖延战术在诉讼结束之前转移财产。

19、故意使合同不完全。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手续不齐全,无合同、否认传真件、否认收货人为本单位员工等方法使债权人债权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支持。

20、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证明善意第三人实为恶意第三人举证难度很大。

21、虚假评估。利用价值的不确定故意高估价值。

22、通过政府干预和地方保护.

23、通过麻痹债权人贻误战机。

24、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疏漏。

二、如何防范债务人逃债的行为

(一)对于破产逃债的防范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其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其三,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对于改制逃债的防范

改制逃债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债,关键需要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逃债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对于移资逃债的防范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现实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但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四)对于诉讼逃债的防范

防范诉讼逃债,关键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申诉权。另外,需要债权人更强的法律意识,确保债权的严谨、权利凭证的完整和把握诉讼时效,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

总体而言,作为债权人学会“知己知彼”以防范债务被逃、债权被废是必要的,但愿本文整理的“逃债原理”能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债权保护法律服务有所帮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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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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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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