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离婚后公公独吞儿媳征地补偿款
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原系一家人,是儿媳与公公的关系。郑某与江某儿子与2011年5月结婚,2013年3月由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春天江某一家所在村民组土地被征收,该村民组于2012年4月10日研究给郑某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偿款21000元。郑某与公公、婆婆户口在一起,江某共领取土地补偿款930766元,其中包含郑某的21000元补偿款。郑某应缴纳的3000元养老保险金从江同黄领取的土地补偿款930766元中扣除。2013年12月,郑某起诉,要求江某退还补偿款21000元。
法院判决:公公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拆迁款
法院查明事实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江某将郑某应得的补偿款21000元据为己有应当归还,但应从中扣除为郑某支付的3000元养老保险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江某返还给郑某补偿款18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售善意或恶意的影响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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