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智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2008年1月,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烨(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某(另案处理)偷拍赵某与雷政富的性爱视频。同年2月14日,雷政富与赵某在金源大饭店再次开房时被肖烨安排的人当场“捉奸”,假扮赵某男友的张进、扮私家侦探的严鹏(另案处理)对雷政富播放了雷与赵某的性爱视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肖烨接赵某的电话通知来到饭店后假意协调解决,让雷政富离开。2008年2月16日,肖烨以张进要闹事为由,以借为名向雷政富提出“借款”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300万元,雷政富担心不雅视频曝光,在明知其被肖烨设局敲诈的情况下,要求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勇智“借款”300万元给肖烨的公司。同年2月18日,肖烨向勇智公司出具借条。次日,勇智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同年8月18日,该“借款”期满后,肖烨个人及其重庆永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煌公司)的账上均有足额资金,但未归还。雷政富得知肖烨未归还后向明勇智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提出不用雷归还,雷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害怕事情败露,经与肖烨共谋后,为掩饰该事实,于2010年11月16日,以“还款”的名义,由永煌公司转账100万元到勇智公司账上。检察机关以雷政富受贿300余万元对雷政富提起公诉。
裁判摘要
上诉人雷政富及辩护人的意见是明勇智支付给肖烨的300万元系勇智公司与华伦达公司之间的借款,不能认定为雷政富受贿。本案30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明勇智通过出借资金的方式,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无论是明勇智答应借款给肖烨,还是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目的是出于对雷政富之前对公司关照的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雷政富的关照,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至于明勇智是否知道雷政富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本案表面上看雷政富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请托人的行贿指向是明确的,最后免除第三人肖烨的债务,完全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雷政富的意思,而第三人之所以获利,完全源于雷政富与明勇智之间的权钱交易和雷政富最终对该财产的处分意思。该笔款项名为肖烨公司与明勇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明勇智与雷政富之间的权钱交易款,属于贿赂款的性质。因此认为明勇智支付给肖烨的300万元不属于雷政富的受贿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