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冒领农户补贴
为了将惠农补贴资金放入自己的口袋,湖南益阳桃江县桃花江镇财政所原副所长陈刚,可谓是挖空心思,想尽千方百计。他在两年内分7批13项61629笔,冒领21994户农户惠农补贴资金共计77万余元,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冒领两万多农户的补贴
“80”后的陈刚在财政岗位上已工作16年,在每天与数字、钞票打交道的日子里,思想开始发生变化,如何把数字上的钱 “合情合理合法”地装进自己口袋,成了他每天冥思苦想的重要内容。
最终,陈刚将目光瞄准了每天打交道的惠农补贴资金。他利用负责桃花江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的便利,对发放给农户的惠农补贴资金金额“稍作修改”。
为了不引起注意,他在每笔惠农补贴资金中扣除的数额少,但扣除的笔数多、户数多,从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止,分7批13项共“拔毛”61629笔,冒领21994户农户生态公益林和效益林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晚稻和油菜良种补贴。21个月时间内陈刚共计“拔毛”77万余元,平均每笔12.5元,最少的一笔为1.45元。
陈刚每次“拔毛”的户数和金额也不一样,比如在2014年种粮直接补贴中“拔毛”155户共计1552.5元,平均每户“拔毛”10.02元;而在201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中,陈刚共修改21779户补贴资金的数据,克扣资金120180元,平均每户“拔毛”5.52元。
为掩人耳目,陈刚在进行信息公示时,将未“拔毛”前的原始数据打印公示。公示期过后,将“拔毛”后的发放数据上报给县财政局信息中心,再由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到农户的补贴卡上。
因惠农资金种类繁多,且资金发放总数相符,每户“拔毛”的金额又很小,农户平时疏于核对,导致陈刚屡屡得手。
在其朋友昌俊、同学赵月清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刚将桃花江镇拱头山村已失效补贴对象昌三保的信息修改为昌俊的信息、虚增赵月清为桃花江镇崆峒村惠农资金补贴对象,并将两人的储蓄卡信息添加进了该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
在一卡通系统中,陈刚对部分农业、林业等补贴数据进行篡改后,将克扣的补贴资金通过这种“高超的技术”转入了昌俊、赵月清两人的账户,然后提取出来供自己使用。
2014年至2015年,陈刚先后12次将截留的惠农补贴资金共41万余元“顺理成章”地发放到了昌俊名下的一卡通账户中;先后9次将截留的惠农补贴资金共35万余元发放到了赵月清名下的一卡通账户中。这些款项全部被用于了陈刚的个人开支。(未来网)
非法占有惠农补贴资金或涉嫌贪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