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官员索贿判刑
江苏镇江一科技局官员索贿100多万,被判4年半。7年前,镇江市京口区发出了全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实现后发先至、跨越发展的动员令。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给予的奖励政策非常多。

“高新”二字,几乎是京口辖区内每家企业梦寐以求的标签。负责给他们“贴标签”的,就是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副局长贡强。“我负责对所有企业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材料初审能不能通过有决定权。另外在区级工程项目的申报过程中,我对项目资金的分配额度有很大的建议权。” 贡强很有成就感,“如果没有我对他们技术上的帮助、建议,他们根本不可能这么顺利地拿到认证。”
科安公司总经理施某前后给贡强送了10多万现金,“他随意一点拨,我们的资料就能达到审核的要求。” 随后施某又叹了口气,“认证成功后,我们本该拿到15万的扶持基金,其中5万就得‘献’给他。”
有时候,贡强对受他帮助的企业“暗示”没得到反应,直接明示索贿。“2013 年底,贡强的房子装修,买了1.5万的音响,他竟然直接开了发票拿来报销。”万里公司总经理朱某哭笑不得,又不敢得罪这位“大神”,只能自掏腰包,把1.5万汇到他银行卡上。
据查,贡强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专项补贴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评定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利,先后27次索取、受贿合计117.6 万元。最近,贡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0万元。(来源:法制网)
索贿犯罪行为会从重处罚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