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自杀 监管民警无罪
近日,一起因在押人员自杀导致监管民警被指控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以无罪判决告终。
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6月15日,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干警王某甲与带班副所长汤某某(另案处理)、杨林、李万成负责当日8时至次日8时看守所的值班工作,王某甲负责当日白天的前楼接待及当日19时至次日1时的监控工作,汤某某负责当日19时至次日1时的巡视工作。当日19时左右,汤某某、王某甲组接晚班后,王某甲对监区内进行视频监控,并定时进行巡视。在押人员鹿宏军于19时39分出现在监区二楼,1分钟后拉动一闲置监室的门并消失在监控中,后发现其在该监室中自缢身亡。19时40分35秒王某甲向左侧电脑方向转动,19时42分33秒王某甲转向监控器。后鹿宏军被发现已在二楼闲置监室内自缢身亡。
检察院指控,王某甲虽在监控室内值班,但并未认真履职,其应当发现鹿宏军行为异常并报告值班所长处置。王某甲严重不负职责的行为,造成鹿宏军自杀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显示包括鹿宏军在内的留所服刑人员出入监室由值班所长负责,王某甲作为值班警员按照其职责分工履职。其独自完成看守所巡视及监控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王某甲盯守某个画面的监控视频并不现实,其在客观上即存在无法得知鹿宏军进入自杀现场的可能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王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且因其不认真履职而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指控意见不成立,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予采纳。
在押人员自杀不应盲目追究监管人员刑事责任
近年来,监所在押人员自杀或意外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几乎每起案件都会导致监管民警陷入刑事诉讼。这起案件的无罪判决说明,监狱出现自杀案件,不应盲目地追究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监管人员不可能完全掌握在押人员的一举一动,在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的情况下就判定其渎职的做法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