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为领导发房补
国家的公款就是国家的公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周某,伙同副总经理安某、总会计师贾某和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100万元液化气销售款私分给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周某,伙同副总经理安某、总会计师贾某和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100万元液化气销售款私分给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之后四人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安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同时被控受贿罪。一审被判刑后,周某和安某上诉称,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惯例,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
一审查明,2008年至2009年,周某、安某、贾某分别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分公司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200万元贾某决定暂放李某处。2014年8月,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12年5月,安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与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同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某之子未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4.7万余元。
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某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某妻子补签了其子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安某之子的离职手续。同年4月,金某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还。2015年3月至9月,四被告人先后被抓。
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周某和贾某分别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因相同罪名获刑两年,并处罚 金十万元。(来源: 北京晨报)
2100万销售款私分20名领导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