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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此文章帮助了805人  作者: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原社长赵某,在其任职的2001年至2003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信用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以挪用的资金归还之前挪用的款项,共计挪用信用社资金5134万元。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发现赵某曾以信用社的名义向他人吸收、借贷资金350万元,该笔资金并没有入信用社账户,而是被赵某占为己有。案件在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前,赵某畏罪潜逃至浙江。2004年7月5日赵某向福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51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以信用社的名义向他人吸收、借贷资金350万元,不入信用社账户,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以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照数罪并罚原则,法院最终裁定对赵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说法

        郭少军律师点评:本案中对于赵某罪名的认定不存在争议,重点需要理解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情节认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标准的划分是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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