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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致工人死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此文章帮助了497人  作者: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装修施工致工人死亡

装修人腾万夫(取保候审)与成都“人为服装有限公司”联系加盟代理“与狼共舞”服装品牌后,于2006年1月2日与被告人夏益高(不具备装修资质)以自然人的身份签定了装修协议,约定装修工期为15天。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夏益高带领自己聘用组建的装修队伍(各装修工人也不具备装修资质)于2006年1月2日陆续进场进行装修。由于该门面未通电,腾万夫借来发电机供电,夏益高未向工人们说明发电机的使用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未安排工人们的住宿地点,装修工人晚上就寝于施工现场内。2006年1月8日,装修工程进入墙面装修和吊顶施工阶段,被告人夏益高从成都赶到绵竹,安排工人们加班后就离开了绵竹,在其离开前,夏益高买了碘钨灯用于烘烤墙面。当晚8时许九名装修工人由于缺乏发电机操作的安全知识,将2。8kw的汽油发电机置于室内供碘钨灯作业使用。由于装修门面内无窗户,玻璃门关闭,面积狭小,发电机工作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尾气无法散发,致使门面内休息的六名装修工人中毒死亡,三名工人重伤。要求按《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益高不具有装修的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在装修过程违规将施工现场作为装修工人宿舍,同时在未告知工人们发电机的安全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强令工人加班赶工,烘烤墙面,从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致六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积极赔付了死者、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益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说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认定本罪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一,是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必须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在于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行为。无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非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私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对同样性质的危害行为应进行同样的法律评价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不管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不管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其客观上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其职工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令其他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第二,是否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从逻辑结构上看,“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是从属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种概念的从属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质受制于后者的性质。既然,刑法并没有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说凡是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都是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且,在实践中,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也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也会危害这些部门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因此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只要该单位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该企业、事业单位就属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认定

第一,触犯本罪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否必须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有合同工,聘任工,长期工,临时工等等,但并不影响其职工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罪是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就构成了本罪。

第二,是否该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关键是看该职工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在其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就符合了本罪的主体要件,否则,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该职工的刑事责任。简言之,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管在其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之前从事的是何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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