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不可以抵押但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贷款要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遵循设立程序。那么,专利权质押有哪些设立程序?专利权质押式如何实现的?读完本文,您将有所收获。
一、专利权质押设立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括:
(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
(2)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
(3)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3、决定
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
4、变更、延期与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
是指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就有关专利权质押著录项目作出变更决定,而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著录项目主要有质权人、主债权或担保范围等方面内容,当事人提出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二、专利权质押如何实现
1、专利权的折价
质押专利权的折价,指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议,依专利权的价格取得专利权的财产权,并从所折价金中优先抵偿其债权,折价高于债权额,质权人须将差额返还出质人;折价低于债权额,质权人仍可就差额部分主张一般债权。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难以双方认同,协议折价时可以由有关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协商不成,则只能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协议折价方式简便、费用较低,相对于拍卖、变卖而言,更适于知识产权质押,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有利。
但是,质权人与出质人进行折价协议,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特别是在质押前专利权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因为专利权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联性,使得其价格协议又影响其使用价值,从而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得适用担保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救济第三人,另外,在同一专利权设有数个质权的。也容易出现对其他质权人损害情况。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其行为。
2、拍卖
拍卖是一种公开出卖制度,对质押专利权的拍卖一般由质权人提出,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也可以以质权为基础,由质权人向法院主张,判决为一定债权而出卖专利权,此又称强制执行的出卖。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组织及其行为没有完善的规范,使此种方式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出质人与质权人来说,这是一种较公平,又易为双方接受的方式。
3、变卖
广义的变卖包括折价与拍卖。这里的变卖是指向第三人无公开或强制执行名义的出卖。对质押专利权的变卖也由质权人提出,并以质权为基础行使。但质权人也应通知出质人,便于出质人进行监暂或参加应买。当然,质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出卖质押专利权。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变卖行为是质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和交付质押专利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以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当然,第三人必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以上就是对专利权质押设立的程序以及专利权质押式如何实现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专利权本身的问题就不太好解决,再加上质押的问题就更复杂了,比如什么情况下会实现专利权质押。所以碰上这种情况最好咨询有关专利方面的律师,毕竟他们的实践经验要丰富的多,也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个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