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二、申请优先权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请要求给予优先权者,应提出声明,指出该申请的日期和被请求国;
以前申请书副本。
成员国可要求提出优先权的人提交以前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应经原受理申请机关核实无误,不需要任何其它证明。成员国还可要求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译本。
除上述程序外,被请求国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办理其它关于声明优先权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