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调解的专利纠纷有哪些
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二、专利纠纷可以仲裁解决吗
在现实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强制仲裁制度得到解决。因为这种仲裁方式具有其他仲裁方式所没有的特点。仲裁庭通常由一些没有技术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他们不受任何干预,甚至可以比较公正、迅速地对待争议各方。
有些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强制仲裁制度得到解决。因为这种仲裁方式具有其他仲裁方式所没有的特点。仲裁庭通常由一些没有技术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他们可以不受任何干预,可以比较公正地对待争议各方,而且能够较快地作出决定。
在美国国家专利商标局规定的"干预"程序中,上述解决专利争议的方法是他们的一项研究副成果,并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这项制度准确地说,应该是专利权利纠 纷专家强制仲裁制度。现在,解决专利权利纠纷的运作模式正在讨论中。美国专利局每年作出的终局裁定在40到50件之间。其中,仅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的当事人 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只有5%的裁定被法院撤消。这种"干预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多数相关案件结果在有关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因此,从专利纠纷通过自愿方式得到解决的数量,以及从就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数量两方面来看,"干预模式"所推行的专家强制仲裁解决专利纠纷的方法是一种 比较理想的模式。这也说明,在授予专利的专有权之后,还是可以找到一种能够较好地解决专利纠纷的类似制度的。毕竟,用这种模式能够圆满地解决95%的专利 纠纷这一情况,就可以说明一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