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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1611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二、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条件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不能再延长。这表明,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二十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该项发明专利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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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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