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启动时间:自授权之日起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启动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根据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理。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极少数重大案件由5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做出决定有三类: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司法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宣告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无效宣告中止的情形
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五点,具体介绍如下: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待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恢复审查。
1、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2、中止审查已满一年,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3、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取消保全措施的证明;
4、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5、收到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处决定书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以上五点便是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