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专利权质押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括:
(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
(2)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
(3)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3、决定
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
4、变更、延期与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
二、专利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根据《担保法》79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1996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在专利权质押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向专利管理机关登记,要提交多种文书,缴纳不少的费用,这在很多当事人看来是一种负担,因而规避登记的人不少。
但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有过错的当事人又往往以此为由主张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这和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质押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专利权质押合同一般于公序良俗无害,因此国家的意志没有必要干涉。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所提倡的“私的自治”。
也许有人会担心,专利权质押不登记就没有公示力,质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根据《担保法》第80条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同意。一旦出质人未经同意转让了专利权质权人可依此条主张该行为无效。这恰恰是保全权利质权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