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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专利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质押合同的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二、专利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可以质押,以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在质押期间,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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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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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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