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法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为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般而言,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的在于可以让法院正在审理的侵权诉讼能够中止。但是,如果在法院正常审理过程中、甚至在法院审理即将做出结论时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中止审理的请求,将严重影响正常的审理过程。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9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 (第10条)。因此,要想中止一项已经立案的专利侵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传送的起诉书副本后的答辩期(一般是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中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