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二、不给予保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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