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说,转让到手的专利权并不一定是“绝对”有效的。可以说,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转让后的专利权就失去了意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并没有义务返还专利转让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待转让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与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二、专利申请如何进行复审
1、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及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是维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复审请求。
2、复审请确认,必须在收到专利局驳回申请的通知之日起或者收到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否则专利局作出的有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请求复审,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复审的理由只能针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者撤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不得提出其他无关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也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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