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宣告程序达到的目标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达到以下目的:
(一)终止诉讼
为此目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较多,因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委的议事规则,可以进行审理后的调解。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
(二)预防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
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有些实施行为人为了防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人不敢轻易地提起诉讼。这种以预防为目的的行为同样可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三)为使专利侵权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诉讼双方在实施各自的专利技术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专利技术相似,由此而导致一方侵犯了另一方专利权的情况下。
(四)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的决定中对专利法某些条约的具体解释作为诉讼中法律的参考依据。
专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实践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判断。因此对上述法律作出权威性的、具有说服力的具体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一个依法享有特定职权的,在本行业具有最高权威的行政机关,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在其依法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作出解释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执行和运用法律的过程,如果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明确,而且不存在具有更高效力的解释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及决定,可以旁观的起到对法律的解释作用,这种解释是具有法定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解释,所以它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解释。
体现这种解释的决定对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特别是该委员会对涉及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决定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尽管它的每一项决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中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出的解释无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由以下三种情况:
(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随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市区争议的基础,未提起诉讼的则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己提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或已经做出判决尚未执行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终结执行。
(二)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力要求书后,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宣告无效,则纠纷的解决应与前述第1种情况产生的结果相同。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维持继续有效,则要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以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限定的范围与该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出结论。
(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原专利权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专利权被维持继续有效,说明该专利权的存在并未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专利权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实施行为就一定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对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以上就是无效宣告程序达到的目标,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