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
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 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 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 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5) 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 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期限。
3.4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 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并对申请中需要驳回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i) 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ii) 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听证,已经符合驳回申请的条件(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节的规定)。
(iii) 因存在非实质性缺陷而驳回申请时,例如,经多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求的,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补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对驳回理由作进一步分析。
(iv) 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理由驳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分析。
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在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 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