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设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但是,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还是会中止审理的。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有效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带来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方面对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修正和进行专利审判制度改革,以实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被告如果欲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将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审理时作为依据。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优先解决;可以考虑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无实质性理由,可以认定为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对侵权人收取“高额审理费”(如为通常情况下的1倍),被告在该期间的继续侵权及扩大侵权,应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3、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如果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的,不中止审理。并且,可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侵权的扩大。如果专利权人胜诉,而专利权最终被确定为无效的,该类案件在追溯时,应由该原告承担被告的一切损失,并且专利权有效担保费不退。如果专利权最终确定为有效,则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提交的专利权有效担保费、高额审理费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