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如何解决
1990年4月10日,程润昌就其发明的“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阀门”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4月3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0204724.8。该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无泄漏阀门,由阀体1、阀盖2、封头3、翻卷式密封套4、盖帽式操作环5等组成,其特征是:阀体1的侧端孔外罩有盖帽式操作环5、阀内装有翻卷式密封套4。龚举东于1994年5月19日就“阀芯直开启无泄漏水龙头”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5年4月19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 zl94212278.x,程润昌认为合鑫公司生产销售的“隔膜式龙头(阀门)”产品与其专利技术相同,遂于199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鑫公司、龚举东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16万元。1996年3月13日,程润昌就龚举东的“阀芯直开启无泄漏水龙头”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9年1月13日作出了第1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龚举东该专利权有效。1997年3月25日,合鑫公司就程润昌的“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阀门” 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了第1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程润昌该专利权有效。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合鑫公司生产销售的“隔膜式龙头(阀门)”产品与程润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不构成侵权,程润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程润昌的诉讼请求。程润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程润昌涉案专利与龚举东的“阀芯直开启无泄漏水龙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相比,两者在结构特征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在结构上具有四项特征,前者只有一项结构与后者存在关联相对应,缺少了后者另三项结构特征,后者比前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可见,龚举东的专利并不重复也不从属于程润昌的专利,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合鑫公司使用龚举东专利技术所生产销售的水龙头的技术方案与程润昌的专利技术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合鑫公司、龚举东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将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则构成对在先专利权的侵害。在进行现有技术对比时,只能用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不能用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技术方案的组合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在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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