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仅以权利要求书能否判断专利侵权
原告张某于2009年发明a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登记获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2011年,被告王某经过比对测量a专利后,制作了功能结构相类似的产品六十台。后被张某发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十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原告的专利权有效,但专利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照片不符,专利产品照片明显不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某项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具备照片的特征,但并不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述结构、功能。因此,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在发现被告生产专利产品时没有告知和制止,也是促成被告生产产品数量较大的原因。
律师说法: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该案件的关键是: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是否与专利产品说明书及实物相符;被诉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根据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充分的证据证明和强有力的辩论下,被告自知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转而请求法院居中调解。在被告忙于生产,希望早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经法院的主持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在给予原告4千元补偿的情况下,原告保证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并同意被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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