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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共规定了五种具体的专利侵权行为。它们是: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包括:制造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大陆专利法对产品专利的保护是绝对的。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他人的专利,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发明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发明专利产品、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其中包括:进口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这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冒充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构成这种专利侵权,无需行为人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二、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法除了规定了上述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外,还在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它们分别是:

(1)专利权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知道",包括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既不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3)在先使用行为。即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行为。即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关于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学理论已经有较成熟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等,许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法院所采纳,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就吸收和采纳了上述原则。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定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必须有侵害行为、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缺乏任意一个要件,都不能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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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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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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