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功能性描述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吗
原告汪某拥有一件名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汪某认为,美之扣家居用品公司(下称美之扣公司)在电商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并出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一款“多功能榨汁机”。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为:“一种多功能榨汁机,包括机身组件、设置在机身组件下方的底座组件、设置在机身组件一端的驱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组件包括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的机身本体、机头组件和功能部件,所述机身本体的下方与底座组件相匹配,一端与机头组件相匹配形成收容所述功能部件的工作腔,而另一端与驱动组件相匹配并由驱动组件驱动所述功能部件在工作腔内工作。所述机头组件包括与所述机身本体相配合形成所述工作腔的机头本体、将所述机头本体固定在所述机身本体端部的锁紧螺母、设置在所述机头本体和机身本体之间的密封垫圈。所述功能部件包括与机头本体配合的定位端以及与所述驱动组件配合的驱动端,所述机头本体上设有与所述功能部件定位端转动配合的定位中心孔,所述机身本体上设有与所述功能部件驱动端转动配合的驱动连接孔。所述功能部件包括可拆卸的榨汁螺杆,所述榨汁螺杆包括转动设置在所述工作腔内的转轴,所述转轴表面设有螺旋凸条。所述转轴表面还设有一组位于所述螺旋凸条间隙处的螺旋状梭钉组。”原告主张,以前述权利要求1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之扣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榨汁机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功能性技术特征的适用条件
200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没有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第四条只是确立了功能性特征解释的基本原则。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践中,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往往会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是通过功能性描述的方法对技术特征进行记载,则该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这种理解上的误区导致了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恰当限制,但这一争议一直未得到解决。对此,《解释二》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澄清和明确。《解释二》第八条在但书部分规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对于但书所称技术特征的认定,应注意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如果构成但书所述情形,则不属于专利法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相应地,无需适用“实施例+等同”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可见,单纯的功能性描述并非一定就是功能性特征,应当按照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技术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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