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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现有设计考量

此文章帮助了214人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应该考量设计因素

好孩子公司拥有两件名称分别为“儿童推车”(专利号:ZL200530080993.X,下称原告专利1)和“儿童餐椅”(专利号:ZL200930178371.9,下称原告专利2)的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与2015年,好孩子公司发现威凯公司制造、销售的婴儿推车(下称被诉产品1)和奥森公司制造、销售的小英才“XYC-208A”多功能桌椅(下称被诉产品2)分别侵犯了其所拥有的上述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两被告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定中考虑设计贡献度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上述两份无效审查决定中,认为原告专利1、2分别与被告专利1、2相比,存在若干区别点,并基于这些区别点维持被告专利1、2的专利权有效。而两案被告均认为被诉产品1、2的外观分别与被告专利1、2相同,故依据上述两份无效审查决定,主张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不构成近似。法院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现有法律规定出发,综合考虑原告专利对现有设计的贡献度、被诉产品对原告专利的借鉴和规避程度等因素,判决威凯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1构成专利侵权,奥森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2不构成专利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判断一直是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难点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遵循“整体比对、综合判断”原则,也就是在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作侵权比对,如果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侵权。但这种仅在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产品之间进行的侵权比对,无法将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专利审查指南》所提到的惯常设计等因素考虑到侵权判定中,极易导致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尤其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较小,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时,如不考虑现有设计,则无法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终导致侵权判定产生偏差。虽然现有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此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现有设计引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生效判决并不多见。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现有设计的引入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引入现有设计往往对原告方不利,故其没有动力去积极举证,而被告方一般是小微经营者,其不愿意花成本进行这方面举证;二是因为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范,目前司法实践也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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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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