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认定是否侵权
1990年4月10日,程润昌就其发明的“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不泄漏阀门”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4月3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0204724.8。该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装有翻卷式密封套的无泄漏阀门,由阀体1、阀盖2、封头3、翻卷式密封套4、盖帽式操作环5等组成,其特征是:阀体1的侧端孔外罩有盖帽式操作环5、阀内装有翻卷式密封套4,合鑫公司是于1994年6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龚举东,至1998年8月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金荣。合鑫公司称其从1994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隔膜式龙头(阀门)”产品,至1998年底已生产了大概300万套,每套生产成本2.5元,售价3.8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程润昌涉案专利与龚举东的“阀芯直开启无泄漏水龙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相比,两者在结构特征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在结构上具有四项特征,前者只有一项结构与后者存在关联相对应,缺少了后者另三项结构特征,后者比前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可见,龚举东的专利并不重复也不从属于程润昌的专利,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合鑫公司使用龚举东专利技术所生产销售的水龙头的技术方案与程润昌的专利技术方案不相同亦不等同,合鑫公司、龚举东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创造,即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是确定专利权的具体边界,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将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不同于“限定”,一般来说,“限定”的结果是导致范围的缩小,而“解释”既有可能缩小保护范围,也有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因此,如何使用说明书或者附图来正确解释权利要求而不是限定权利要求,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或者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1)当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术语的表述含糊不清,或者对该术语可能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或者附图的描述对该术语进行解释;(2)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自造词时,需要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的解释;(3)权利要求书在文意上看是清楚的,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某一技术特征的解释与一般技术人员对该技术特征的通常理解不同,并且说明书的文意也是清楚的,这时应按照说明书中的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4)说明书明确排除对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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