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侵权产品,能否要求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汪某起诉称,其于200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实物切碎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并于2010年4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24××××.X,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涉案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深受市场欢迎,给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经调查发现,某家电行在某公司管理的销售平台公然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某公司为某家电行的生产、销售行为提供便利。认为,二者的行为均侵害了的涉案专利权。为此,请求判令:1.某家电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83024××××.X名称为“食物切碎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2.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产品;3.二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相同,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某家电行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某家电行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某家电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家电行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某家电行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要求家电行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没有举证证明某家电行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及有专用的生产模具、设备及库存,故本院对其要求某家电行销毁生产模具、设备及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专利产品系食物切碎器,其由上部容器盖、下部的容器、内部旋转刀架三部分组成,从左右视图看,容器盖的高度与容器部分高度相当,容器盖的上端为一圆柱体,圆柱体上部侧面有十二处均匀设置的小凹陷,容器盖下端为一不对称圆润设计,其中在圆柱体下端部分较小,另一端较大,切碎器下部的容器部分类似于底碗,外侧有圆弧形凹槽,内部的旋转刀架由两个矩形刀片和一个圆柱轴组成,与上盖相连,位于产品中心部位。汪某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知名度并不十分知名,社会公众对侵权产品是否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专利权人也没有形成普遍的认知,且汪某发现某家电行在市场内销售侵权产品后,并未向某公司明确告知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或提出制止侵权的要求,汪某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某公司对某家电行侵权行为明知的,汪某要求某公司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侵权产品,能否要求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